湖南商学院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环节 学分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9 作者:admin_kjxy 点击量:
根据《湖南商学院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的有关规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环节(以下简称实践环节)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纳入总学分培养要求,为加强实践环节管理,进一步规范实践环节学分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践环节包括:社会实践与专业实习(含三助一辅)、学术研讨、学术报告、文献阅读四个环节,总计须修5-6个学分(具体以实施的培养方案设置的学分要求为准)。
第二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按规定修完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三条 实践环节主要由导师和各二级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考核和学分认定,导师主要负责考核,培养单位负责学分认定。
第四条 实践环节考核分为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导师除需对研究生在实践过程中的表现进行实时考核之外,最终还需对各环节的总体成绩进行评定。
第五条 实践环节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次,最终成绩由导师综合考核评定,最终成绩“及格”及以上,才能申请学分认定。
第六条 社会实践与专业实习(含三助一辅)的学分认定
1.考核具体内容与要求
研究生的社会实践分为教学实践(含教学助理)、科研实践(含科研助理)、管理实践(含管理助理与助管辅导员)、专业实践(社会调查、专业实习与公益活动)四种形式。每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其中至少一项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1个月。考核合格者获1-2学分(以所实施的培养方案为准)。
2.认定程序
(1)研究生本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填写《湖南商学院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登记表》(见附件),撰写总结报告。
(2)实践单位和导师进行综合评定。实践单位根据研究生实践情况给出实践表现评价,最终由导师根据实践单位评价、学生实践实际表现(实践中的态度、工作量、完成质量及工作能力等)以及总结报告,给出考核成绩。
(3)培养单位学分认定。培养单位根据申请材料与导师考核评定成绩,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者给予学分认定。
第七条 学术研讨的学分认定
1.考核具体内容与要求
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参加学术讲座及本学科领域重要的学术会议,研究生须听取6场及以上高水平学术讲座,或撰文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1次及以上,或撰文参加省级学术会议3次及以上。根据研究生参与活动的情况与个人佐证材料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获1学分。
2.认定程序
(1)研究生本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填写《湖南商学院研究生学术研讨考核登记表》和《湖南商学院研究生学术研讨考核汇总表》(见附件),将申请材料(含学术报告笔记、参会论文等)提交给导师审核。
(2)导师负责考核和成绩认定。导师根据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最终成绩认定。
(3)培养单位学分认定。培养单位根据申请材料与导师考核评定成绩,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者给予学分认定。
第八条 学术报告的学分认定
1.考核具体内容与要求
研究生在读期间,须主讲1次及以上具有学术创新的学术报告,或在各类学术研讨活动中做3次及以上主题报告,考核合格者获 1学分。
2.认定程序
(1)研究生本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填写《湖南商学院研究生学术报告考核登记表》和《湖南商学院研究生学术报告考核汇总表》(见附件),将申请材料(含专题学术报告讲稿、课件、活动总结等)提交给导师审核。
(2)导师负责考核和成绩认定。导师根据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最终成绩认定。
(3)培养单位学分认定。培养单位根据申请材料与导师考核评定成绩,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者给予学分认定。
第九条 文献阅读的学分认定
1.考核具体内容与要求
已录取新生入学之前阅读本学科领域相关文献20篇(本)及以上,在入学报到时提交6000字及以上的文献综述报告;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前,根据本学科主文献目录阅读本学科领域相关文献40篇(本)及以上,提交12000字及以上的文献综述报告;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前,根据学位论文选题阅读本学科领域相关文献40篇(本)及以上,提交12000字及以上的文献综述报告。入学前、学位论文开题前撰写文献综述报告可得1个学分,撰写学位论文前的文献综述可得1学分,公开发表论文可得1个学分,每位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前至少须获得2个学分。
(1)研究生本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填写《湖南商学院研究生文献阅读考核登记表》,将文献综述报告提交给导师审核。
(2)导师负责考核和成绩认定。导师根据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最终成绩认定。
(3))培养单位学分认定。培养单位根据申请材料与导师考核评定成绩,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者给予学分认定。
第十条 相关环节的考核与学分认定,可以根据各环节实际完成的先后情况,分环节考核和学分认定,也可以所有环节修完后一并考核和认定,具体方式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实践环节相关环节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学科可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践环节学分认定细则。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考核与学分认定由专业学位点根据专业实际另行制定,并提请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