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20 作者:admin_kjxy 点击量: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落实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为主导的研究生培养机制,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一)本校已遴选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者。
(二)原则上不对校外人员担任我校硕士生导师进行招生资格认定。若因学科建设、对外合作等特殊原因需要认定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不适用本办法。
二、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能履行导师职责,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3.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正承担科研项目并拥有足够的科研经费。
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2个学年度(前2年的7月1日到当年的6月30日)在国内外知名刊物上发表了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教研获奖或成果鉴定(主要完成人)。
(二)科研课题经费条件
根据研究生导师近2个学年度(前2年的7月1日到当年的6月30日)科研课题的进校经费和科研课题的经费余额,确定研究生导师当年的招生资格和招生名额。科研课题进校经费的计算方式为:进校经费=纵向课题进校经费*k + 横向课题进校经费,k为折算系数,国家级课题k为2,省部级课题k为1.5,其它纵向课题k为1。
招生资格的认定和招生名额的确定:如研究生导师近2个学年度(前2年的7月1日到当年的6月30日)科研课题进校经费大于3万元,且科研课题经费余额大于3万元,则认定该研究生导师当年具备招生资格。如研究生导师近2个学年度的科研课题进校经费和经费余额均大于6万元,则可招收2名研究生。每位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研究生的数量不超过2名。
(三) 直接认定条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国家一级重点学科/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负责人与学术带头人、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千人计划”称号获得者(包括科技创新和创业领军人才、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国家教学名师等)、长江学者特聘/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973首席科学家、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科委学部委员、教育部科技委学部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学科评审组成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973青年首席科学家、“万人计划青年拨尖人才”、“青年千人”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青年长江学者、“芙蓉学者”称号获得者、湖南省优秀社科专家等,可直接认定。
三、暂停认定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当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1.硕士生导师指导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未毕业总人数超过6人者;
2.因重大教学、科研或者其他工作事故受处分且未解除者;
3.上一年度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者;
4.学术道德、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
5.凡遴选的新导师未经过岗前培训,或此前遴选的导师未按学校要求参加轮训者,不具备招生资格。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管理
1.学校成立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2.研究生院对全校的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全面负责。
3.研究生院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4.学校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协助作好认定工作。
(二)学位点管理
各学位点成立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一级学位点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位点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学位点的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并受理质疑和投诉。
五、认定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院下发硕士生招生预测计划和年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二)各学位点根据招生预测计划和学校文件,发布学位点年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三)符合条件的导师向所在学位点提出申请。
(四)各学位点组织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间,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学位点提出,各学位点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如对学位点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申请复议,研究生院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研究生院对各学位点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责任及要求
各学位点应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须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受理、认定和上报;如审查不严,学校将视情况削减该学位点次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将视情况予以处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