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02 作者:admin_kjxy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的要求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研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对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的学业奖励。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秋季及以后注册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比例
第四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
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我校,设置新生学业奖学金,于研究生入学报到后一次性发放。奖励条件及标准如下:
新生学业奖学金 | ||
等级 | 条件 | 标准(元) |
特等 | 初试成绩高于国家复试分数线50分及以上 | 10000 |
一等 | 初试成绩高于国家复试分数线30分及以上 | 8000 |
二等 | 初试成绩高于国家复试分数线10分及以上 | 4000 |
三等 | 初试成绩达到国家复试分数线 | 2000 |
注:①人事档案不调入学校的研究生不享受新生学业奖学金。
②破格录取的研究生不享受新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第二、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及比例如下:
研二、研三学业奖学金 | ||
等级 | 标准(元/年) | 比例 |
一等 | 8000 | ≤15% |
二等 | 5000 | ≤25% |
三等 | 3000 | ≤30% |
注:①学校将依据国家具体政策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②人事档案未调入学校的研究生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停止发放学业奖学金;待恢复学籍并按要求缴纳学费后再发放。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3.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
(二)一等奖学金
研究生上一学年须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三)二等奖学金
研究生上一学年须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1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四)三等奖学金
研究生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第九条 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结合学科特点自行制定考评方案,对学业奖学金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二)课程考试不及格。
(三)一学年内请病假、事假累计在2周以上的;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
(四)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已经获得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 组织领导、工作程序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二级培养单位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设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考评方案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一)评比动员: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向全体参评研究生公布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金额和评奖条件,提出评比要求;
(二)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对照有关条件向各二级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三)推荐提名:研究生指导教师提出推荐意见,以班为单位推荐产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候选名单。
(四)汇总初选:由二级培养单位汇总候选名单,在征求研究生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有关表格和报送有关材料,报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公布初审名单:二级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名单(至少3天),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了解并复议。
(六)学校审核:各二级培养单位初审后将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和材料按要求送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七)全校公布:研究生院负责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学校评审通过的获奖研究生名单(至少3天),征求全校师生意见。公示结束后,发文公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四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获奖证书和奖学金,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入学后第一年的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在研究生院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当通知研究生本人是否获得奖学金以及奖学金金额。
第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每年秋季开学后启动,原则上在10月下旬前完毕。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二级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诉,在全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应当及时核查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缴纳第三学年的学费,并可以参加该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