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发布时间:2014-07-18 作者:admin_kjxy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4级学术学位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全额和半额两个等级,标准分别为物价部门核定的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的100%和50%。2014年招收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均可享受“全额奖学金”,第二、三学年,60%的学生可享受“全额奖学金”,40%的学生可享受“半额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一)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3.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
(二)全额奖学金
一年级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均享受全额奖学金。二、三级研究生上一学年须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1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其他课程考试合格,可享受全额奖学金。
(三)半额奖学金
研究生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其他课程考试合格,可享受半额奖学金。
第八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各二级培养单位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自行制定考评方案。
第九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课程考试不及格,受到处分或处罚等情形的,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组织领导、工作程序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设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评比动员: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向全体参评研究生公布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金额和评奖条件,提出评比要求;
(二)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对照有关条件向各二级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三)推荐提名:研究生指导教师提出推荐意见,以班为单位推荐产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候选名单。
(四)汇总初选:由二级培养单位汇总候选名单,在征求研究生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有关表格和报送有关材料,报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公布初审名单:二级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名单(至少3天),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了解并复议。
(六)学校审核:各二级培养单位初审后将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和材料按要求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七)全校公布:研究生院负责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学校评审通过的获奖研究生名单(至少3天),征求全校师生意见。公示结束后,学校发文公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三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获奖证书和奖学金,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录入我校的一年级研究生新生,研究生院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当通知研究生本人是否获得奖学金以及奖学金金额。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每年秋季开学后启动,原则上在10月下旬前完毕。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二级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诉,在全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应当及时核查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缴纳第三学年的学费,并可以参加该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被评为一等奖学金的,财务处发放与学费等额的奖学金,超出学费的部分不予发放。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须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